《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4]3号)于2024年4月1日发布实施。为适应形势变化,与现行上位政策法规保持一致,依法行政、合规管理,同时总结提炼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现将部分改动条款解释如下:
(一)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缴存比例下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已明确缴存比例下限:“连续亏损六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与以前有何变化?
答: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范围,提高租房提取频次。提取范围由原细则“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扩大为“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高新区及职工缴存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频次变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核定?
答: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与以前有何变化?
答:本次修订放宽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认定材料。由原《实施细则》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变更为“《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文件”。
(五)职工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如何核定?
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因一次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竣工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六) 职工居住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与以前有何变化?
答:本次修订扩大了因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人员范围及增加提取金额。职工居住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实施细则》“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扩大至“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由原细则“一次性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放宽到“所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分摊费用,取整到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