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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2024-05-11 17:01:16  浏览次数: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合理住房需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工作部署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居民租房提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

一、租房提取的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2.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及职工缴存所在县(市)区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12000/人;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15000/人。

三、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家庭,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凭证(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18000/人。

四、租房提取提供的材料

1.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2.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住房的,提供该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凭证。(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每月提取一次,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政策规定金额。

本通知自2024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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