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罚没事项清单(2021版)
2021-07-13 09:56:55 浏览次数: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罚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住房公积金未建制的处罚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999年4月3日发布 2019年3月24日修订) | ||
2 | 对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处罚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1999年4月3日发布 2019年3月24日修订) | |||
3 | 对住房公积金违规支取的处罚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2008年12月30日公布 2009年2月1日施行) | ||
4 | 对住房公积金虚假材料支取的处罚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008年12月30日公布 2009年2月1日施行) | ||
5 | 对住房公积金违规骗贷的处罚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008年12月30日公布 2009年2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