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0-02-28 14:42:42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
支持政策的通知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 日 ) 建金〔2020〕23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 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 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 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住房公积 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 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 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 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 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 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