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部委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4-08-16 14:50:20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

通知

建金〔2022〕45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 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不受缓缴影响。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 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 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 2022 年 12  31 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您是第位访客
SJZGJJ.CN - 版权所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 邮编:050051
备案:冀ICP备14002316号
技术支持: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