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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12-13 16:28:15  浏览次数:

石公管委 [2015]7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最高额度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5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
       

        三、对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贷款利息贴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的,可每年申请一次贷款利息贴息。具体贴息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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