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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2017-12-13 16:24:25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0〕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和运作方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先进技术项目,加快资源整合和资本流动,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制约,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形式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三)外资、民营资本及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破产、关闭。
        (五)国有企业其他改革方式。
        二、国有企业改革原则
        (一)坚持以改革和发展并重,以改革促发展,将企业做大做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坚持公开挂牌进场转让制度。
        (三)坚持落实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逃废、悬空债务。
        (四)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依法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稳定。
        (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外资、民营企业和国有大型优势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严格履行企业改革程序。
        三、改革程序
        (一)企业提出改制或破产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筹备改制或破产的批复。
        (三)进行改制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离任审计、落实金融及其他债权债务、拟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项工作。企业破产筹备工作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改制筹备工作完成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事项研究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审定。企业破产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企业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后,依法实施。
        (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受让方或投资者。
        (六)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协议,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七)办理资产移交和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移交。
        四、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改制操作程序和工作计划;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交接;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等。
        五、改制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企业改制筹备工作完成后,一般性中小企业的改制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方案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重大事项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的,报经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报经市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
 
        六、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离任审计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确保改制企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隐匿和损失。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清产核资的政策和规定,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对企业中的职工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学校、招待所、文化活动中心等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剥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仍为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形成的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后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特殊企业的资产损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企业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60个工作日内依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对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及时移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单位继续清理和追索,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三)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及财务专项审计基础上,由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整体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重大改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参与企业改制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由改制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市审计部门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产权定价、选择投资者和转让
 
        (一)定价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公开挂牌交易。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经公开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或者竞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经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或投资者)进行诚信调查,并依法出具真实全面的调查报告,为择优选择受让方(或投资者)决策时提供依据。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受让方必须确保其收购资金为合法的资金来源。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出让方全部上缴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相关费用额度,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相关费用。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亏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经财务专项审计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公司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处置。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定价,已考虑了上述期间增减净资产因素的,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五)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运作。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格、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存在上述情况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八、劳动关系调整
 
        (一)企业改制(含兼并、收购)的在册职工人数,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企业关闭的,以市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关闭之日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企业破产的,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之日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
 
        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正式进行职工安置之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出的职工,不再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企业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变更并签订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选择离开企业的职工可以按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
 
        1 企业可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并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可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实行劳动合同制前招收的原固定工,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经企业申报,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人事档案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有档案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保管。
 
        3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4 原并轨出中心留在企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可选择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石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计算社保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可选择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破产企业人员可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按照职工意愿,采取以稳定就业为主导的职工安置形式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采取预留职工安置准备金的方式,依法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1 企业改制时,职工自愿或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或失业手续。
 
        2 对改制企业留用职工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留用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其劳动合同应明确改制时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条件等相关条款。即: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在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如数发给职工;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留用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凡采用此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预留职工安置准备金,并在企业集体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安置准备金的监管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委托企业工会实施监督。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
 
        1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 月工资水平可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较高水平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最高按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倍封顶。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或破产裁定日前)正常生产年份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 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均以企业上报的劳动统计年报为准。
 
        (七)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标准
 
        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统一按市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计算,今后不再调整。
 
        (八)在岗工作年限的计算。
 
        1 原固定工应为职工的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2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3 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 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5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申请自谋职业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九)在企业改革时,为甄别原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做以下说明:
 
        1 自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的确定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2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新招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3 自1988年后招收技工学校学生时,明确毕业后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4 自1992年开始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后接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5 自1993年1月1日后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随接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本人参军时间(含参军前工作时间),可以推到接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的,仍视为原固定工。
 
        6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接收的各类人员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复转军人按上款)。
 
        (十)社会保险问题
 
        1 企业改制时,要足额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2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3 从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不得低于10年(不含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参保人员)。
 
        4 已退休人员按市劳险〔2006〕1号文件规定,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发放。企业改制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筹项目以外的费用是否发放由改制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5 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等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6 伤残人员待遇
 
        (1)工伤1-4级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由企业计算10年移交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
 
        (2)工伤5-10级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改制企业留用职工不愿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改制后企业承接工伤保险责任。
 
        (3)改制企业,对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继续发放。破产、关闭企业可一次性计发给受益人(父母、配偶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
 
        (4)对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生活费按现行标准执行,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十一)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实行医保前未报销的医疗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划生育奖励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在岗职工按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岗职工(由于企业原因)按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并轨出中心留在企业的内退职工,按再就业中心规定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住房公积金按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比例缴纳计算拖欠。
 
        九、职工民主程序
 
        改制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改制后发展规划和举措,做好深入细致地思想工作。企业实施改制时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职工安置方案须在上级工会的监督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职工公示,并印发给全体职工,供职工选择安置方式使用。
 
        十、国有资产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制按规定核定的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
 
        1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按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总额一次性核定。
 
        2 在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社保费用的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含递增因素),缴由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缴纳。今后因缴费基数调整的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3 预留的职工安置准备金按不高于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及留用职工人数核定。
 
        4 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救济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
 
        5 经省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计算10年一次性交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负责。5级至10级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核定。
 
        6 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支或减支因素确定)合并计算5年,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休人员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外的各项费用按石办字〔2007〕39号文件规定核定。
 
        7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破产、关闭企业还应为在职职工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指企业缴费部分)。
 
        8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计算到70周岁。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企业实有离、退休人数和待遇标准计算;医疗保险费用按企业实有退休人员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计算。依法按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9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等由企业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按每人3000元核定。
 
        上述凡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的各项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工会监督管理,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制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等处置方式。
 
        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评估价格全额进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作为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总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处置。处置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支出。财政部门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函证,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地。
 
        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关闭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抵押的,企业土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其土地使用权委托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按原用途依法拍卖,政府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企业破产重组时,土地管理部门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委托破产管理人与地面建筑物等其它破产财产整体依法处置,企业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地。上述土地处置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原企业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免交变更过户费用。改制企业享用原企业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重点用于改制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破产企业的破产启动费用及破产财产变现不足的费用等。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或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
 
        十一、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理
 
        (一)公开选聘中介机构。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运作,降低改革成本支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过程中确需的法律服务、清产核资、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拍卖、招投标等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事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认真考察和了解中介机构资质、信誉及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二)减免各项收费,降低改革成本。企业改革过程中,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律师服务费等,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50%支付。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国有资产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涉及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国企改革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聘请有违规违法记录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要对所聘用中介机构的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在备选库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四)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的真实资料,主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建立健全国企改制监督检查制度,市纪委、市监察机关、市国资委纪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过参加企业改革,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通报、报告制度和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的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三、其它事项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均须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离任审计、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应协商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时,石政〔2003〕109号文件和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停止执行。
 
          (五)本文件的解释权属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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