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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7〕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2017-12-13 16:18:32  浏览次数: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结息管理的通知

冀房金管[2008]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系统单位:

        近日,一些部门和群众反映,我省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结息办法不统一,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并会商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同意,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结息,按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特此通知。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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