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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13 15:53:58  浏览次数:

冀建金管[2005]4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加大建制力度,扩大职工缴存覆盖面,以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在职职工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也应为其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城镇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应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经营较为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单位缴存比例,但原则上不应低于5%。
  四、城镇非公有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也可按职工当月实发工资为缴存基数,但不应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非公有制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余额,资金仍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七、城镇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缴存和补助住房公积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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