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

2019-04-09 09:55:18  浏览次数:

 

 

 

 

 

 

石公管委 [2019] 5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经2019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二、在市内五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四、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在审查购房人家庭收入、缴存基数等信息时,对缴存基数存疑的借款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六、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缴纳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调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各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过后,各单位要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七、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类单位不得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有权核实单位汇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程序认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九、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您是第位访客
SJZGJJ.CN - 版权所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 邮编:050051
备案:冀ICP备14002316号-1
技术支持:河北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