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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18-08-31 11:49:42  浏览次数:

一、立案
        执法承办人接到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交办的需立案的案件线索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交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审核,报主管主任审批。
        二、调查和告知
        1、完成立案审批后,执法承办人应制作《执法调查通知书》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
        2、执法承办人应认真分析案情,对线索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首先通过中心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或相关科室对反映的情况进进行调查。
        3、执法承办人开展执法调查应有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首先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由一人提问,一人进行记录,如当事人拒绝回答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调查笔录完成后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4、调查笔录不得涂改,更正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指模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执法人员对线索初步查证属实的,报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同意,填制《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并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
        6、经调查确认,违法线索不属实或情节轻微,或经告知相关义务,相对人已改正的,执法承办人应制作《结案审批表》,报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和主管主任批准予以结案。
        三、责令限期改正
        经告知和督促,在要求的时限内,相对人仍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报经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报主管主任同意,执法承办人应制作《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并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
        四、处罚预先告知和听证
        1、执法相对人在《责令通知书》限定的时限内,没有改正错误或履行法定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制《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通知书》告知相对人将被处罚事项、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应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
        2、相对人认为需要申请听证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执法大队提出听证申请书或邮寄提出听证申请。相对人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执法人员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3、相对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两名案件承办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后,一并存入案卷材料。
        4、政策法规科接待人员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的,应报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安排听证。
        5、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接到上报的听证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安排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承办人,确定听证会时间,并由承办人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按期出席听证会。
        6、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会,记录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申请人、案件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分别签字确认。听证会参加人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听证笔录一并交由案件承办人存入案卷。
        五、研究处罚决定
        1、执法承办人在听证期满或听证会后,填写《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将执法查处的情况,案卷材料一并报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
        2、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应认真审阅案情和案卷材料,确认执法程序符合规定要求,调查事实清楚,案卷材料齐全、无误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主管主任审批。 
        3、主管主任召集案件研究会,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并签字。
        六、送达处罚决定
        1、集体研究决定予以处罚的,由执法承办人按照研究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处罚的,执法人员也应通知当事人。
        七、执行处罚决定
        1、案件承办人应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督促相对人自觉执行处罚决定。
        2、相对人主动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承办人应将相关执行票据、文书、归入档案,达到结案条件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复核后报主管主任审批。
        3、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相对人没有自觉执行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随时关注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提示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并向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汇报;执行期限届满,相对人仍没有执行处罚决定的,经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同意,填制《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相对人。
        4、催告期满后,案件承办人应向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汇报,由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指定强制执行承办人,由强制执行承办人提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经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和主管主任同意,案件强制执行承办人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制案卷材料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6、强制执行承办人应及时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办理强制执行事项。
        八、结案、归档
        1、执法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报政策法规科长(执法大队长)和主管主任审查批准。
        2、经批准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一并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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