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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8-08-31 11:50: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情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指政策法规科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中心政策法规科主管领导负责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主管领导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各环节形成的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六)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主管领导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时,应由政策法规科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案件相关证据,主管领导也可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完成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各种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研讨论证;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七条 法制审核应在收到政策法规科递交的全部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主管领导审查完毕,应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后,应执行其决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合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请中心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 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提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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