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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18-08-31 11:50: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单位、姓名、科室、出生年月、职务、编制性质、执法证号等)应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中心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举报电话:12329。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制作及更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内容,经主管主任审核后予以及时公布。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归集、提取与贷款服务大厅应当结合本科室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十三条 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政策法规科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4)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以中心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中心网站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中心公示网站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中心公示网站上撤下。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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