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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12-20 09:34:54  浏览次数:

石公积金 [2014] 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降低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我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四、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加快贷款办理速度。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借款人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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