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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2017-12-20 10:02:05  浏览次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冀建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补充修订如下:
        一、租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记录的,租住商品住房时,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和配偶每间隔三个月以上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500元。
        二、购房提取
        1、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4月17日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在本市或子女工作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其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子女单身声明;房管部门出具购房子女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住房提取。2014年10月8日以后,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取整到百元,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
        自2015年度起,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
        提供资料: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配偶提取时,还需提供与购房人或承租人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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