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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2018-11-15 10:10:19  浏览次数: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石家庄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本部门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按市政府配备标准,本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摄像分辨率支持1920×1080P摄影格式;

        (二)具备较高像素不低于3000万;

        (三)电池容量不低于2500mAh,持续录音录像不低于8小时;

        (四)存储内存不低于16G;

        (五)能够带钩高强度肩夹佩戴,360度旋转;

        (六)内置芯片不低于安霸A7技术指标,确保摄录不卡顿;防护等级IP67以上防摔防水。

        (七)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九条 本部门执法记录仪及其他音像记录设备由政策法规科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传至政策法规科储存。

        第十一条 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自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保存归档。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违反规定操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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