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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问题的复函》

2017-12-13 13:43:44  浏览次数:

银函〔2004〕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问题意见的函》(建金管函〔2003〕281号)收悉。我行对文中所提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应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确定。
  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是支付个人公积金提取、发放公积金贷款和投资国债后的剩余闲置资金。由于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委托银行对该资金不能自主运用,因此委托银行对该资金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是其转存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2003年12月21日前,超额准备金存款与法定准备金存款执行同一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因此,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也执行准备金存款利率。
  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12月21日起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后水平为1.62%),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应下调。
  二、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适度下调,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总方向,有利于增加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整体收益。
  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在保证提取、满足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修和大修住房等贷款需求外,还可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适度下调,有利于贯彻国务院就住房公积金运用提出的“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见国发〔2002〕12号)的精神,鼓励公积金管理部门增加公积金贷款和投资于国债,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同时,增加公积金运用收益。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为3.6%,五年以上利率为4.05%。2003年3个月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利率为2.4069%,高于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1.89%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1.62%。若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运用,住房公积金整体收益水平将提高。
  综上,我行认为,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仍应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现行水平为1.62%)。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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